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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月24日,国务院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。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,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,促进依法行政,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,制定本条例。
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,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。
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。
· 问:为什么要制定《条例》?
· 问: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?
· 问:《条例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?
· 问:如何保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时、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?
· 问: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?
· 问:《条例》在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?
· 问:政府信息公开对促进廉政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?
· 问:《条例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,政府机关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?
● 1999年,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,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。
● 2002年5月,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。
● 2002年7月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已起草成文。
● 2006年1月18日,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表示,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。
● 2006年3月17日,在《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》发布会上,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: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。
●2007年3月21日,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。
· 行政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
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
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
· 财政预算、决算报告
·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
·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
·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
· 扶贫、教育、医疗、社会保障、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
·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
· 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
·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
·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
· 征收或征用土地、房屋拆迁及其补偿、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
· 抢险救灾、优抚、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、使用和分配情况
  查询: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,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、政

府网站、信息查询场所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。

此外,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。
   

  申请:根据条例,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,应当采用书

面形式(包括数据电文形式);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

以口头提出,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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